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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债,国企境外发债

内容导航:

  • 中国国内两个最大的发债主体是什么
  • 什么是中国zj市场?
  • 截至目前,中国哪些省份的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发债
  • 中国zj发行人有哪些
  • 境内企业境外发债过程中审计师出具的安慰函,安排函分别指的是什么
  • 发改委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什么方式?
  • Q1:中国国内两个最大的发债主体是什么

    农行、建行

    Q2:什么是中国zj市场?

    《中国zj市场:30年改革与发展》从发展与演变、市场结构、市场运行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四个方面,对中国zj市场30年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分析。第一篇发展与演变,较为全面介绍了中国zj市场的发展历程,揭示了市场的发展特征;第二篇市场结构,深入分析了当前中国zj市场的组织结构、参与者结构、产品结构、工具结构和监管体制;第三篇市场运行机制,详细介绍了中国zj市场的zj发行审批机制、市场监督机制、定价机制、登记托管机制、交易机制和清算结算机制的情况;第四篇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当前发展zj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的破产偿债机制问题、托管清算和结算制度问题以及市场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作为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中国zj市场:30年改革与发展》不只是简单介绍我国zj市场发展历程和运行状况,而是致力于对我国zj市场改革和发展过程的思考和分析,以及对发展过程中所面临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此外,在研究我国zj市场的同时,《中国zj市场:30年改革与发展》分专题介绍了国外zj市场的一些情况,包括场外zj市场结构和监管模式、国际zj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等,以便读者进行国际比较,并为进一步发展我国zj市场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Q3:截至目前,中国哪些省份的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发债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zj,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zj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zj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zj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zj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Q4:中国zj发行人有哪些

    中央政府(发行国债)、政府所属公共事业机构或公共团体机构或公营公司(发行政府机构zj) 、大银行或一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zj) 、一流大公司(发行公司zj也叫企业zj)

    Q5:境内企业境外发债过程中审计师出具的安慰函,安排函分别指的是什么

    支持函/安慰函(Letter of Support)形式
    由中资机构境外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中资机构境内母公司提供支持函。鉴于支持函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是一个担保(Guarantee),所以支持程度弱,近期投资者已经不太接受此类安排,成功案例包括2012年方兴地产的境外发债(由母公司中化集团提供支持函)。
    此安排不需外管局审批,募集资金可以回流境内。

    Q6:发改委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什么方式?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6月15日就企业违规发行外债事宜时表示,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稳步推进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

    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约谈8家境外发债未备案企业的信息,是否还有进一步措施?发改委对此回应,近期,发现部分企业发行外债未按规定事前备案登记。为此,发改委约谈了部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指出企业发行外债存在的违规之处,要求企业发行外债严格遵守2044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并监督企业履行事先备案登记手续。

    5月18日,发改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违规发行外债的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将有关约谈情况进行了公告。

    发改委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推动企业依规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控外债风险,发改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如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反2044号文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发改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如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则在发改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如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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