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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j资金管理办法,一般zj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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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不同类型的zj在发行时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 全国银行间zj市场zj交易管理办法的托管结算
  • 企业zj管理条例的介绍
  • 国债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的。谢谢
  • 陕西省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 Q1: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内容来自用户:蒋先芳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一)公司融资事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由财务部门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部部长审查,财务负责人核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zj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贷款,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五)由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其余融资协议由董事长签署。
    第九条营运资金
    (一)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较大数额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二)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三)公司发生的差旅性支出按照公司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驻境外人员补贴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执行。

    Q2:不同类型的zj在发行时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您好,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企业zj进行规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证券法,企业zj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zj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规互相补充,涵盖了企业zj发行中所有的方面。
    一.《证券法》种对企业发行zj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zj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zj一年的利息;
    4.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zj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zj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企业zj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行zj的规定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zj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企业zj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zj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行zj的具体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zj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zj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zj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zj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3:全国银行间zj市场zj交易管理办法的托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zj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zj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 zj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zj交易的zj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zj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zj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zj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zj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 zj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zj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zj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zj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zj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账。
    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zj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zj托管、zj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zj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Q4:企业zj管理条例的介绍

    为了加强对企业zj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zj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zj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zj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zj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Q5:国债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的。谢谢

    什么是国债
    所谓国债就是国家借的债,即国家zj,它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
    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zj”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实物券式、记帐式三种。
    国债种类
    国债的种类繁多,按国债的券面形式可分为三大品种,即: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帐式国债。其中无记名式国债已不多见,而后两者则为目前的主要形式。
    (一)无记名式(实物)国债
    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zj,通常以实物券形式出现,又称实物券或国库券。
    无记名式国债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我国从建国起,50年代发行的国债和从1981年起发行的国债主要是无记名式国库券。
    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或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无记名式国库券的一般特点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由于不记名、不挂失,其持有的安全性不如凭证式和记帐式国库券,但购买手续简便。由于可上市转让,流通性较强。上市转让价格随二级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定,当市场因素发生变动时,其价格会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具有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无记名式国库券更适合金融机构和投资意识较强的购买者。
    (二)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我国从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其票面形式类似于银行定期存单,利率通常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具有类似储蓄、又优于储蓄的特点,通常被称为“储蓄式国债”,是以储蓄为目的的个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方式。
    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主要面向老百姓,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经办机构按兑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
    与储蓄相比,凭证式国债的主要特点是安全、方便、收益适中。具体说来是:1.凭证式国债发售网点多,购买和兑取方便、手续简便;2.可以记名挂失,持有的安全性较好;3.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l一2个百分点(但低于无记名式和记帐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持有时间采取累进利率计息;4.凭证式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提前兑取,变现灵活,地点就近,投资者如遇特殊需要,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点兑取现金;5.利息风险小,提前兑取按持有期限长短、取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各档次利率均高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没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计息的风险;6.没有市场风险,凭证式国债不能上市,提前兑取时的价格(本金和利息)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可以避免市场价格风险。
    (三)记帐式国债
    记帐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它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国债登记于证券帐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帐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国债。
    我国从1994年推出记帐式国债这一品种。记帐式国债的券面特点是国债无纸化、投资者购买时并没有得到纸券或凭证,而是在其zj帐户上记上一笔。其一般特点是:1.记帐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2.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3.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4.记帐式国债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从而可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5.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有获取较大收益的可能,但同时也伴随有一定的风险。
    可见,记帐式国债具有成本低、收益好、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
    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指定券商的席位上,便于流通交易,变现能力强,不易丢失,还可以通过低买高卖获得高额利润。

    Q6:陕西省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 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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