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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次级zj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信息披露
  • 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相关文献
  • 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有哪些?
  •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zj登记、结算如何办理?
  • 什么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什么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
  • 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zj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Q1:商业银行次级zj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zj时,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zj后,在发行次级zj前5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zj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zj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zj,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zj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zj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zj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zj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zj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次级zj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zj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zj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zj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zj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zj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次级zj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zj的认购人。

    Q2: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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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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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zj登记、结算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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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什么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什么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qh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
    (三)风险揭示原则
    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zj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四)保护商业秘密原则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也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受到保护,发行人信息公开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的约束。

    Q6: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zj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据央行网站消息,人民银行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zj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公司信用类zj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zj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
    从《办法》的主要内容来看,一是统一公司信用类zj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二是统一公司信用类zj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zj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办法》还对zj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办法》是完善zj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zj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提高zj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下一步,在公司信用类zj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动公司信用类zj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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