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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什么意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利好还是利空

内容导航: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问题
  • 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是怎么来的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 Q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问题

    是不是股东出的钱加上在二级市场第一次卖出所发行的股票的钱吗?
    不是,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为改公司上市发行的总股本乘以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高低无关。
    如果破发了,以公司有影响吗?公司的现金会不会少呢?
    有影响,但不是公司的现金的减少。公司募集的资金已经在一级市场发行时就一笔募集完成。无论其价格是多是公司得到的资金都是发行价乘以发行数量。
    破发是指市场现在的交易价格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其影响主意是该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试想一下,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价低于发行价,那么就代表该公司的发行价不被投资者接受,认为起发行价过高。那么后续的投资者就会认为该公司是否出了什么问题,要折价交易。
    就是这样,当然其中还有些发行的费用要扣除。股价的高低与公司的运作资金确实没有直接的关系。

    Q2: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指该股票增发股票、发售zj等募集到的款项存入的指定账户,一般这些募集到的钱都有定向的用处,为避免挪于它用,这个账户的资金都是由多方监管的。

    Q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募集资金的是为了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投入到某些特定项目或领域。补充企业发展资金。收购某些项目或资产。等等。不得擅改募投方向。超募部分也要提交计划及使用说明。

    Q4: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是怎么来的

    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卷。

    Q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 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qh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单独说明使用闲置资金金额、用途、使用时间、批准机构、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应说明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以及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六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 近 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资项目承诺效益、最 近 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并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明确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对该资产运行情况予以详细说明。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并说明实际情况与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第九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Q6: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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